本人位于景德镇,近几年景德镇在大量拆迁。现有个问题想咨询律师。我家为具有景德镇特色的古老房子,保存较完整,大门在零几年的时候贴上了重要历史建筑。如若拆迁,我家房子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界定?参照普通房屋拆迁标准?还是在普通房屋拆迁标准之上进行额外补偿?如若政府按普通标准补偿,我有什么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如诉讼或找房屋评估机构来评估市场价值从而来要求赔偿呢?请给出好的建议,非常感谢。
你好,景德镇市民政局的功能为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上级委托管理的全省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对拆迁住宅没有有具体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进行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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