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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机器抵押来借款,机器抵押合同怎么写

云南-红河 抵押担保咨询 2017.06.29 12:58:27 13人阅读

儿子要结婚,想在城里买房子,但是还缺点钱,向别人借,拿机器作抵押。请问机器抵押合同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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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
  地 址:
  电 话:
  借款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 话:
  甲方因 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作为 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借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元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 ,即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 月____ 日止。
  
4.借款利率:。
  
5.借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
  本付息。
  第二条 抵押物明细(详见抵押物明细清单)
  抵押期限:____ 年(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 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 ,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借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借出的借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每月向乙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 %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加收每月____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可向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即期提前收回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7-06-29 13:0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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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份机器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抵押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借款方 于 年 月 日向出借方 出具借条一份,为确保借款方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以下简称:抵押人)愿意以其在苏盛农机有限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向出借方作抵押。出借方(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设备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概况
  
1.抵押物名称:(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2.抵押物总价值为 元(大写: ),用于本次抵押的担保额为 元(大写: )。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为调查抵押物下落或状况而支付的调查费、运输费、必要的维修和改良费用等卖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赠予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2.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权利义务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物的保管情况,抵押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
  
2.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主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履行债务。
  
2.抵押人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抵押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或提前实现抵押权。
  
3.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4.抵押人应合理使用抵押物,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5.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第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失。
  
2.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超过应偿还部分的,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包括主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的全部情形。
  
3.期限届满时,抵押权人有权利立即采取包括法律措施在内的任何方式和途径停止抵押物的使用,并将抵押物转移至抵押权人或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抵押人同意自行承担在此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抵押人与任何第三方可能存在的任何合同和法律上的责任。
  
4.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可以直接和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实现抵押权。在提出请求以及执行各阶段的法律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5.除本合同约定之抵押担保外,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还设定有其他担保的,无论其他担保是人或物的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利首先依据本合同行使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毁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抵押财产。
  
2.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抵押权人视情况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该债权总额 %的违约金。
  
3.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3.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担保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2017-06-29 12:59:27 回复

对于机器设备抵押登记公证的作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公证的目的和作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服务作用。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以特有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在直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在社会上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  沟通作用。公证是民事交往、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效力不受人员、行业、职业、级别、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是国际通行的可靠性极高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  证明作用。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经过受理、审查、审批等若干程序出具公证书,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监督作用。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公证当事人在开展相关民商事活动时的诚实信用,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监督和促使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尽可能避免损失,以保证共同利益的安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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