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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要分立,想问问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湖北-咸宁 公司设立咨询 2017.06.24 12:46:06 21人阅读

您好。我们的企业准备分立了,我想咨询一下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怎么样的?非常感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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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017-06-24 12: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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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取消后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将其由事先核准改为申报管理,同时对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优化了征管流程,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017-06-24 12:48:06 回复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特殊条件: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收处理的比例要求为: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全部资产的75%;
②收购企业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包括:
  
①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②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的条件为:
  
①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②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来说,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你好想要知道重大资产重组类型有哪些,应该了解以下内容从并购收购方法来看,收购主要是公司控股权的变化,以及公司控股权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即并购。并购还包括吸收合并。并购在法规里执行的是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及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从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看,主要界定了收购的几种分类,以及与分类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原则。收购有以下几种:
1、二级市场的集中交易(包括举牌行为)
2、协议收购
3、继承赠与
4、行政划转
5、间接收购
6、要约收购
7、司法裁决。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看,达到5%的收购就应该进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5%-20%也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超过20%小于30%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大于等于30%是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披露,超过30%如果不符合要约豁免的条件,还要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进行要约收购。我们平常所界定的这几种收购,在大多数情况下,并购发生活跃的板块主要集中在中小板、创业板、还包括A股主板中小市值的股票,尤其是民营企业。股份收购很少发生要约收购,因为上市公司股价偏贵,进行要约收购大多数情况下划不来,而且中国的股价发出要约之后股价会暴涨,股价超过要约价格,发出后没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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