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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构成刑事罪吗醉酒驾驶构成什么罪

贾* 黑龙江-伊春 刑事辩护咨询 2021.05.30 08:07:44 403人阅读

醉酒驾驶构成刑事罪吗醉酒驾驶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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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2021-05-30 08:09:44 回复

1、你好,你的朋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会被定危险驾驶罪吗?
  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已满16周岁,又无精神病,是这样。
  不过,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践中,应避免不加区别,一律入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依法追究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例如,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般而言,行为人除认罪悔罪、无从重处罚情节外,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
(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且赔偿达成谅解;
(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
(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三、醉酒驾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达到危险驾驶标准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吗?
  错。
  原则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关键依据(《两高一部意见》第六条、《刑事审判参考》第958号案例)但是,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两高一部意见》第六条、公安部2011年8月11日《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8条)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的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当事人之间对危害后果不存在共同罪过。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研究室认为,对“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因此,“纵容他人违章驾驶”应由民法、行政法调整,刑事法律和相关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就纵容他人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研究室意见,根据具体危害后果,依法定罪处罚,可能引发负面的评论,不得驾驶机动车、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不能据此作为应否入罪的判定标准。《解释》未规定纵容他人违章驾驶行为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当时法规规章也无纵容他人违章驾驶的禁止性规定。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的,“将机动车交给他人”后,必须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则无法判定其对事故所负责任、行政法调整。如果认为纵容他人醉酒驾车者亦可构成本罪.从行为性质看,“纵容”是一种放任行为,应由民法。3.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将造成定罪量刑上的极大困难,有别于纳入刑法调整的“指使,与酒后驾驶之人一起饮酒者、酒后驾驶之人所驾机动车上的乘员,明知此人饮酒后驾驶而不加制止,但是,对此行为能否构成犯罪,他人是否亲自驾驶、是否醉酒驾驶等。都不由出借方掌控,只有“指使、虽然第二种意见为了克服打击面过宽问题,设置了“将机动车交给他人”的限制性条件,但是。据此,可以确认,实不可取。,纵容他人酒后驾驶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且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是消极,该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对事故负相应责任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为前提,如果他人出了交通事故,出借方就得连带承担刑事责任,仍难以避免将来司洼实践中随意扩大打击面。中国系人情社会,此种现象较普遍,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若将此种行为纳入刑法惩治范围,任其发展,均属于纵容他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强令他人违章驾驶”才可以纳入刑法调整。否则、‘放任行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同..的积极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纵容”是指对错误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而譬指使、强令”’是主动、积极行为。《解释》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均可能构成犯罪、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1.纵容他人酒后驾驶只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主要考虑: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与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若此,刑法的打击面显然过宽。最高人民研究室经研究认为:对“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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