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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第二条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三)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1-05-29 08:25: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