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专业解答针对网络盗窃犯罪的立案准则往往需要结合其所涉及到的盗窃金额以及案情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衡量。就普遍情况来看,若案件涉及的金额达到了法定起始点(例如,中国大陆的起始点为人民币5000元以上),抑或是实施了多起盗窃行为并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那么公安部门将会在这样的前提下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专业解答在处理网络诽谤案件时,公安机关在衡量是否应当启动刑事程序并进行立案调查的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几项要素做出判断和决策:首先,需要明确诽谤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性质,也就是看其是否达到了“捏造事实以损害他人名誉、严重情节”的标准;其次,要考虑该诽谤行为是否落在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之内;第三个标准是,能否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实这一犯罪事实的存在;最后,还需对照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立案标准进行评估。
专业解答网络诽谤罪之公安机关立案权属问题探讨派出所通常并不承担受理诽谤罪案件的职责。此类犯罪性质特殊,多属"需告发后方予裁决"的刑事自诉案件,其含义在于,被害人必须亲自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请求。除非诽谤行为对社会秩序或者国家利益构成了严重损害,在此种极端情况之下,则案件有可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干涉并进行侦查。在通常情况下,若遭受诽谤,应当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向派出所报案。
专业解答受骗财产是否能通过报案追回,取决于具体案情。若诈骗案侦破成功,有可能追回损失。若赃款未挥霍,公安部门会收缴并返还给受害者;若部分挥霍,只能追回剩余部分;若挥霍殆尽,则无法挽回。但破案难度较高,骗子常伪装身份或藏身海外,追回损失并非易事。
专业解答涉及到诽谤罪名,则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必须启动立案侦查程序。诽谤罪通常为被害人自行提起诉讼,只有在被告者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后,法庭方能接受并进行审理。但针对那些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或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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