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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怎么赔偿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中有一条是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那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是怎样的呢该怎么赔偿呢医疗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被扶(抚)养人生活费是指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前,向受其扶(抚)养者提供的必要生活费用。计算该项赔偿额时应注意:1、被扶(抚)养人以患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根据《条例》规定,确定被扶(抚)养人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受患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二是没有劳动能力。实践中,被扶(抚)养人的范围包括患者的未成年子女(亦应包括已成年但尚无劳动收入的大学在校学生)、无劳动收入的配偶、患者的父母以及其他确受其实际扶(抚)养且无劳动能力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患者父母而言,该项费用应称为“赡养费”。2、《条例》没有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也没有说明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还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此,可参照其他相关规定加以确定。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第14条规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当存在多个扶(抚)养义务人时,医疗机构仅承担患者应承担的扶(抚)养费份额。例如,患者兄弟姐妹三人,母亲已去世,父亲健在,受患者生前扶(抚)养且无劳动能力。在此情况下,由于患者父亲的抚养(实为赡养)义务人为三人,因此医疗机构只承担三分之一的抚养费份额。4、扶(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5、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者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条例》及最高司法解释中“丧失劳动能力”一词应包括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形。关于该项费用,笔者认为,可先按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方法计算,再根据患者伤残等级按比例折算。但是,由于现行支付标准已经很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再按比例折算则有失公允。因此司法实践中多是按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伤残等级为6~10级的残疾者是否需要支付被扶(抚)养人生活费,人们有不同的看法。6、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能赔多少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中有一条是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那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是怎样的呢?该怎么赔偿呢?医疗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被扶(抚)养人生活费是指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前,向受其扶(抚)养者提供的必要生活费用。计算该项赔偿额时应注意:1、被扶(抚)养人以患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根据《条例》规定,确定被扶(抚)养人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受患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二是没有劳动能力。实践中,被扶(抚)养人的范围包括患者的未成年子女(亦应包括已成年但尚无劳动收入的大学在校学生)、无劳动收入的配偶、患者的父母以及其他确受其实际扶(抚)养且无劳动能力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患者父母而言,该项费用应称为“赡养费”。2、《条例》没有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也没有说明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还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此,可参照其他相关规定加以确定。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第14条规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当存在多个扶(抚)养义务人时,医疗机构仅承担患者应承担的扶(抚)养费份额。例如,患者兄弟姐妹三人,母亲已去世,父亲健在,受患者生前扶(抚)养且无劳动能力。在此情况下,由于患者父亲的抚养(实为赡养)义务人为三人,因此医疗机构只承担三分之一的抚养费份额。4、扶(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5、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者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条例》及最高司法解释中“丧失劳动能力”一词应包括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形。关于该项费用,笔者认为,可先按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方法计算,再根据患者伤残等级按比例折算。但是,由于现行支付标准已经很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再按比例折算则有失公允。因此司法实践中多是按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伤残等级为6~10级的残疾者是否需要支付被扶(抚)养人生活费,人们有不同的看法。6、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医疗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法律上怎样规定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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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是有上限限制的。医疗事故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以及农村的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来进行计算的,对于支付的赔偿金额不满意的,可以起诉处理。
律师解析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不需经营许可和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备案。
律师解析 医疗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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