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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引起火灾的处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你好,首先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其次,以作为方式害窢愤喝莅估缝台俯郡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对象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第三,以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从义务的来源看,一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义务,主要是后两种情况。最后,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如果情节严重,需要刑罚处罚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首先说在法律中,没有“不慎”这个说法的,只有“过失”,刑法中的“过失”有两种形态,分别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比方说,我在布匹仓库中烧火取暖,可能会引发火灾,但是我觉得这个事情我能够避免的,结果引发大火,这种心态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比方说超市的理货员,在货架上随手放置了一个圆形的重物,货架不稳,导致重物从货架上滚下来,压死了路过的人员,这个心理状态可以理解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考察“不慎”这种心理状态,可能是过于自信也可能是疏忽大意,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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