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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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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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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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如何界定”的解答如下:
诈骗罪与追讨债务联系不大,仅有的联系在于一般借贷纠纷中识破诈骗行为的,往往是追讨债务开始。在实务当中一般是区分诈骗罪与借贷行为。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专业解答这得看他到底是想骗人还是真心想要还钱,还要看他骗了多少钱,有没有其它特别严重的情节什么的。而要追回欠款的话,主要看的是欠债人有没有钱还,还有他愿不愿意还,以及我们用的方法和程序是不是合法。如果有人用欺骗的手法躲债,那他可能既犯了诈骗罪又欠了债,这时候就要看看刑法和民法的规定,然后再做决定。
专业解答若出现借贷人无力还款甚至蓄意欺诈之情形,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来对此行为性质进行判定与处置。该法条细致描述了诈骗犯罪成立所需的各要素及其对应的刑事惩罚。
专业解答在对诈骗犯罪进行严格的定义过程中,我们必须仔细权衡诸多关键性的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其客观实施的行为。举例来说,如果借款方明确知道自身无偿还借款的财务能力或者蓄意拒绝偿还贷款,同时借助于虚假陈述或隐瞒实情的手段从出借方那里获得了资金,而且这笔资金的数量达到了法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了诈骗罪。
专业解答针对欠条中所涉及到的违约金究竟如何界定为欺诈,我们需深入剖析其中奥秘——这其中的关键在于,我们要考量、衡量此种违约金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动机,且运用虚假陈述或掩盖事实的手法,从对方那里获取财产。
专业解答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一个特殊表现形式,工程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在签订、履行工程合同时,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行为,从而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且涉案金额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时,便可依法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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