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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未认缴,股权转让可否转让

赵** 青海-海西 公司经营咨询 2021.05.17 13:54:38 1438人阅读

股东出资未认缴,股权转让可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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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虽未缴付出资,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限制该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依“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我们可以推出该股东仍然可以行使转让股权的权利。
因此,出资存在瑕疵,不构成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事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并不能以未实际出资为由,主张该股东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未缴付出资的股权所有人如果想要将其转让,有哪些条件要能够提前了解,避免在转让之后才发现原来自己要承担一些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1-05-17 13:56:38 回复

【法律意见】
订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至此,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
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相关事项。
从而也就产生一种较为奇特的股权转让行为转让尚未实际(或未足额)缴纳原认缴出资额的股权。
自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对于转让(尤其是以0元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在征缴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收入特别是其取得股权的原值的确定,也就成了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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