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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步骤

李** 浙江-绍兴 家事纠纷咨询 2017.05.29 19:37:48 1510人阅读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各地政府都成立了相关部门,对产生纠纷的家庭进行调解,请问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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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
  
1、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婚姻家庭纠纷由妇联组织受理后,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妇联组织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妇联组织向人民调解组织委托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应当同时移交案卷材料。
  
3、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向人民调解组织委托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同时移交案卷材料。
  
4、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或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以及妇联组织、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审查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申请事项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范围的,应当于同日受理,并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应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
  
5、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纠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解,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当事人调解时间以及地点,调解过程应当制作调解笔录。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应该在15个工作日调解结案,15个工作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
  
6、经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人民调解员签章并加盖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人民调解组织对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履行进行监督。
  
7、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如调解不成,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并引导到诉讼途径解决。由妇联组织委托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在调解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报送妇联组织;未达成调解协议或终止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通过疏导、教育双方当事人,将调解不成或终止调解的原因及时报告妇联组织,同时引导到诉讼途径解决。
  
8、婚姻家庭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置换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书。

2017-05-29 19:4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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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步骤如下:
1.受理调解。一般两种途径。
(1)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属于职责范围的纠纷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安排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过程。
(1)参与对象。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2)调解地点。调解纠纷可以在调解室进行,也可以就地进行,应当及时。
(3)实施调解。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防止纠纷激化。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口头协议记入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的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备查。
(2)调解不成功。调解员调解纠纷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5.记录与归档。调解员认真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2017-05-29 19:3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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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调查中有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2020-12-26 02:59:4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纠纷调解步骤怎样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纠纷调解程序怎样:
一、离婚诉讼请求的法定必备和可选择事项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第一,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此确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离婚后未成年或不能生活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教育、抚养费等相关问题;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及离婚后居住等问题;另外,无过错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述

一、第二法定必备的诉讼请求事项,后两项是可选择的事项,即原告若不选择应在诉状中明示放弃即可。
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问题
法定标准:除了诉讼双方一致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外,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
三、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确定的法律原则
离婚后的子女,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若父母达不成协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归哪一方抚养;对此,应特别注意:
首先,子女的父母中是否其中一方存在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尤其是与性侵犯、道德品格等有关问题;还应当考虑包括各方的生育能力、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健康条件、以后一同生活的长辈亲属情况、教育条件、文化程度、子女以往成长环境等诸多因素。
其次、还应特别考虑未成年女孩的抚养权问题,以及夫妻再婚后可能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影响问题。
四、 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和财产归属的问题
一般原则: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等额分割的概括原则。
所涉及的有价证券、公司股权、房屋等共同财产,应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应充分注意到,对于某一特定房屋等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财产分割,除有时可能会变卖并分割货币的情形外,多数情况是将该类产权判归其中的一方,同时判决该方给另一方相当于产权价值的一半金额的经济补偿。

对于法庭民事调解的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根据案情的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但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在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采用判决方式确认。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三)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应当认可。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于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不予认可。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简易程序调解离婚流程
1、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2、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3、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判决离婚必须是要讲求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证据的,所以如果走开庭、判决的方式不一定能够离婚,但是通过调解就是双方自愿的表述自己的意见,对婚姻的看法。这个时候就好像是一个主持人,真正的意见的表述还是在你们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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