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边是黔西南,前两年在家里人的介绍下结了婚,但婚后感情并不是很好,现在有个1岁的孩子,但是我想要离婚,黔西南离婚子女抚养纠纷要如何判决?
黔西南离婚子女抚养纠纷判决标准如下:
(一)哺乳期内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
处于哺乳期的2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正处于人身发育的初期,其成长急需母乳喂养和母爱的滋润,而哺育婴幼儿也是母亲的天职。《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的,可予准许。这是在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对父母双方子女抚养协议效力的一种确认。
(二)关于哺乳期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
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法院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诸多因素加以确定。
1.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3、4条的规定,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牛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考虑子女意见确定。《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对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对选择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已能作出-定的判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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