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注意: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的限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只适用财产保险和海商法中规定的海事保险。保险代位权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2021-04-03 07:33:21 回复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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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代位求偿诉讼中的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是否参与诉讼视实际情况而定。不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以申请参加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后一种方式,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有义务参加诉讼。否则,将招致缺席判决。
专业解答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就否参加诉讼应实际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可以是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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