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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的情形

黎* 江苏-淮安 判决执行咨询 2021.04.03 04:49:15 408人阅读

电子送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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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该条款的但书内容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即状、答辩状、上诉状、开庭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均可以适用;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只要受送达人同意,应尽量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

2021-04-03 04:5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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