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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开庭后多久判决

母* 河南-新乡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1.04.02 13:23:27 323人阅读

医疗纠纷开庭后多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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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是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两种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其审理期限是不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
根据法律规定,开庭后无论当庭下判决书,还是择日下判决书,都不能超过审限时间的规定。
尽管判决书的下达期限,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与当事人的个人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庭宣判的案件极少,绝大多数案件是择日宣判的。

2021-04-02 13:25:2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副睾缺损;1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面部重度毁容;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全胃缺失;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13.全膀胱缺失;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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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医疗事故纠纷法院开庭的程序是什么?

    专业解答医疗事故纠纷法院开庭的程序是:1、患方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及证据,2、法院委托司法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3、法院委托司法机构对患方的护理期限及费用进行鉴定,4、法院对患方或者医疗机构提出上诉进行二审及再审。

    2024.09.23 33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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