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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与解除合伙协议的区别

赵* 宁夏-银川 经营管理咨询 2021.04.02 10:41:02 321人阅读

退股与解除合伙协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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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约定解除是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的结果,是一种单方行为,须以约定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而协议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是一种双方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
2、约定解除的行使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结果而协议解除不以一方违约为前提,在没有违约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亦可协商解除合同。
3、约定解除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协议解除的效力完全听人由当事人的意愿,法律不干预也没有必要干预。
4、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导致合同消灭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代替原来旧的合同关系,是对相互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
5、从约定的时间来看,约定解除是一种事先约定,而协议解除是一种事后约定。

2021-04-02 10:42:0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股东申请退股的条件: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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