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要有法定情形
我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谢恒律师解读:公司解散是指为消灭公司法律主体资格而终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程序的完成即意味着公司法人实体的终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只有五种: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根据股东的请求解散公司。其中,
第五种解散方式就是股东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的法律后果。
从前述五种公司法定解散方式可见,在公司成立之后,中小股东欲解散公司,一般只能通过
第二种方式或第五种方式。其中,第二种以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方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中小股东就会束手无策。为了为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打破因股东之间的矛盾导致的公司僵局,《公司法》特地为股东设立解散公司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迅速腾达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即使出资比例10%股东不同意,只要同意解散的股东出资比例超过前述众多原创法律规定,股东会仍有权作出解散决议。至于清算报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确认主体空间只有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和人民,不包括股东。而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不属于法定的特别表决事项,二分之一表决权股东通过即虎尝港妒蕃德歌泉攻沪可,仅10%出资比例的股东不同意也无影响。需要说明的,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来源和依据(如不严格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不同规定,应优先适用。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迅速腾达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即使出资比例10%股东不同意,只要同意解散的股东出资比例超过前述众多原创法律规定,股东会仍有权作出解散决议。至于清算报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确认主体空间只有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和人民,不包括股东。而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不属于法定的特别表决事项,二分之一表决权股东通过即虎尝港妒蕃德歌泉攻沪可,仅10%出资比例的股东不同意也无影响。需要说明的,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来源和依据(如不严格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不同规定,应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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