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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沙非法开采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 浙江-金华 受理范围咨询 2021.04.01 11:28:56 486人阅读

河沙非法开采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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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偷挖河沙立案标准,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析 偷挖河沙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等等。

    2024.09.20 13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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