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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不是要交售楼处的税?

母* 河南-新乡 咨询 2021.04.01 10:46:20 428人阅读

房产税是不是要交售楼处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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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售楼处如何缴纳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所述临时售楼处,我们理解不符合财税地字[1986]8号中免征房产税的临时性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相关知识:房产税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售楼处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显然售楼处满足房产税中“房产”的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0〕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临时售楼处虽属于A地块的开发产品,但是未出售前已作为售楼处使用,因此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虽然专门为售楼处而建,但园林不构成售楼处直接建造成本,同时也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173号)规定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园林建造成本无须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建议甲公司账务处理时与售楼处成本分开核算,避免多缴纳房产税。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根据规定,自用的房产,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
1.2%的税率计算缴纳,因此计算售楼处的原值是关键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规定,房产原值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售楼处的房产原值为建造成本2000万元加上相应的土地价值,而售楼处对应的土地价值如何计算呢?笔者建议按以下步骤计算。
①计算A地块宗地容积率:
A地块土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宗地容积率=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A地块土地面积(5万平方米)=2﹥0.5;
因此,A地块价值须全额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按建筑面积占比分摊售楼处对应的土地价值:
A地块正在开发的其他商品房,在出售前属于开发产品,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其所对应的土地价值不缴纳房产税。售楼处所对应的土地价值按以下计算方式计算:
售楼处应分摊的土地面积=售楼处建筑面积÷A地块建筑面积×A地块土地面积=5000÷100000×50000=2500(平方米)。
售楼处对应的土地价值=分摊的土地面积×土地单价=2500×4000=1000(万元)。
③计算售楼处原值:
原值=建造成本+土地价值=2000+1000=3000(万元)。
④全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假设房产原值减按30%):
房产税=3000×(1-30%)×
1.2%=2
5.2(万元)
售楼处房产税何时开始计缴
计算出全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后,须了解何时开始计算缴纳。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
(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虽然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售楼处和样板房需要计算缴纳房产税,但是毕竟羊毛出在羊身上,大家也是要好好的去关注一下这方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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