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益债务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共益债务包括: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在实践中,共益债务时常发生争议,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管理人与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对共益债务存在与否或数额的多少发生争议;
第二种情形是其他债权人或职工对共益债务有异议;
第三种情形是债务人对共益债务有异议。
在
第一种情形下,因共益债务的执行主体是管理人,债权人请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债务遭到拒绝时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应为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被告应为债务人,管理人仅是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对共益债权人提讼。
第二种情形下,因共益债务的存在与否或数额多少,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或职工的最终权利的实现比例,应允许异议债权人或职工对共益债务提讼,这种情况下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为异议债权人或职工,被告为共益债权人以及债务人。
第三种情形下,赋予债务人异议权的原因在于:共益债务的存在与否或数额多少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的清偿数额,甚至影响到债务人重整再生的可能,债务人有对共益债务加以否认的动因。
因此,对债务人对共益债务的异议人民也应当予以受理,这种情况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为债务人,被告为共债权人,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为了破产案件统一归口审理的需要,最大限度地节省破产费用,提高破产程序效率,按照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因此有关共益债务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管辖。
专业解答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确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承担是一个关键焦点。通常情况下,婚姻期间为满足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反映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会被视为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其中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那么这笔债务有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专业解答夫妻共债争议,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常住地与户籍地不符,由常住地法院审理。多被告时,各被告户籍地或常住地法院均有权管辖。涉外身份诉讼,若被告非中国定居,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常住地与户籍地不同,则由常住地法院审理。
专业解答有约定从约定,没有则区分具体情况。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因共同债务偿还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诉讼解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专业解答诉讼时效制度规定了公民、法人等行使权利的期限,超期则法律不予保护。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因诉讼、要求或同意履行等行为导致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则指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行使权利,此时时效暂停,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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