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原告或
第三人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或证据,或者是事后才发现相关情况或证据,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在行政处理过程中没有向提出相关理由或者证据,而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在这种情形下人民应当考虑准许被告补充证据。
人民同时还应当判断,是否因不能归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能考虑相关情况,以至于被告需重新收集、提供证据才能说明并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已经审慎履行了行政程序规定的一般的调查和审查责任而未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这种理由和证据,因而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未考虑该理由或证据,那么人民准许补充证据就具有正当性。如果人民在此不予准许,那么作为被告的在诉讼中就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其代表的公共利益也就丧失了抵御损害的一般手段。适用该条款的核心原则是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相关理由和证据的原因或者责任不在被告(即切实保障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法律也没有规定有义务或责任主动发现或者知晓该理由和证据。
但即使人民关切公共利益,准许被告补充证据条款亦不得滥用。否则,该条款有可能成为违法行政行为的“避风港”,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的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相悖。
第一,准许被告补充的证据不得包括证明行政程序合法的证据。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应当熟知并掌握这些程序性证据,被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主动向人民提交,而不应当依赖于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提醒再行补充。其中程序性文书是由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制作、出示、送达和保存的,在事后很容易补作这种文书证据。还有,证明被告具有行政职权、管辖权等的证据和规范性依据不得补充提交。
当然,众所周知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依据和管辖依据可以除外,如规定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拘留处罚权的法律规范依据等。实践中常见的是授权行政、委托行政、指定(异地)管辖等,以及根据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涉及程序违法,如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交相关证据,亦不得准许补充提交,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第二,出于监督不得滥用权力的目的,对于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的不利于原告的证据和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不得作为补充证据提交。
第三,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中规定的“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也不得准许作为补充证据提交。实践中,许多不依法公开信息并限制相对人的知情权,导致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因而,以潜在的方式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督促主动依法公开信息和依法行政,在行政诉讼举证中作此限制肯定是利大于弊的。
当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人民可以准许被告就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补充证据。在此种情形下的第三人应当是具有相当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而非指与被告利益一致的第三人。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据此申请补充证据,人民应当准许。
专业解答在行政诉讼中,若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据,将承担法律后果。法院视情节轻重,可能给予教育警告、要求写悔过书、罚款、拘留等制裁。如行为触犯刑法,将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将严格依法处理,维护诉讼公正。
专业解答在原案诉讼阶段,可对证据提出质疑并依法申请鉴定。若案件已结,可按时间节点上诉或申请再审。发现伪造证据,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处罚,涉及刑法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解答在行政诉讼中,若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据,将承担法律后果。法院视情节轻重,可能给予教育警告、要求写悔过书、罚款、拘留等制裁。如行为触犯刑法,将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将严格依法处理,维护诉讼公正。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延期提供证据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诉讼怎么样提供证据清单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律师解析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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