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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条例的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百一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一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律师解析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律师解析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被称为当场处罚程序,这是一种高度简洁且易于执行的行政处罚措施流程。 它主要涉及到,在满足某些特定要求的前提下,执法人员可以现场做出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直接实施处罚的各个步骤、具体方法、操作时限、相关形式等程序的全过程。 当违法事实得到确认且拥有法定依据,对每位公民的处罚低于200元人民币、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罚低至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或警告类型的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当场处罚决定。 在此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展示执法证件,详细填列预定格式且编有序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将其当场交付给当事人。 若当事人拒绝接受该决定,则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记载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对应的行政处罚类型及具体依据、罚金金额、处罚时间、处罚地点等信息,还需提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径和有效期限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政府机构名称,同时要有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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