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怎么私了
私了,在法律上称为“和解”,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过去,出现了医患纠纷,医院与患者或其家属通过协商,最后达成了某种协议,写一个“协议书”,纠纷就“私了”了。现在“私了”的方式已经变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院要在“私了”后的7日内,将私了的情况及协议书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核并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通常在人们的观念中,签署了“协议书”,矛盾就“私了”了。但在现实中,却常有“私了”后患方以协议书为某种依据去医院的事件,而这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只是由于医院在协议书上对一些医疗行为不当已经自认,而使医院在审理中处于被动。耐人寻味的是,私了后只有患方再告医院者,却未见医院告患方者。
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若不存在差错或根本就没有医疗事故,医院就不应该进行协商解决,也就不存在认定医疗事故的原因、事故等级及赔偿责任,以防受人以柄。从来没有剥夺医院的权利。
专业解答医疗过失的判定主要看是否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定及诊疗护理标准。医护人员要是没按规范操作,或者诊断时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都可能算医疗过失。这些标准考虑了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专业解答医疗事故补偿计算包括:实际医疗费用(排除原发病相关),误工费按职工年均工资和误工时长计算,住院伙食补贴、陪护费参照职工工资标准,残疾生活补助以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计算20年,残疾辅助工具费依医疗机构证明和票据;交通费、住宿费需凭据,精神损害赔偿视损害程度;亲属费用限两人。各地标准可能因经济发展而异。
专业解答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患者服务中致其损害有过错(违反法规、拒绝提供关键病历、资料异常等)时,应担责。这包括违规操作、隐瞒资料、篡改或非法销毁记录等行为,导致的受害人赔偿问题。
专业解答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在您就职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累积计算。若某月中断缴费,次月起将无法享受医保待遇。但三个月内补缴拖欠款项,拖欠期间的缴费年数仍可计入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恢复享受保障待遇。超过三个月需等待重新缴费后第十三个月。单位缴纳部分则从缴费当月起享受权益。
律师解析 裁定医疗事故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为依据。其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
律师解析 医疗过错参与度的判定依据和判定方式是: 1、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与医疗差错无关联或不存在医疗差错,法学上为无因果关系或无自然关联; 2、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学上为直接因果关系。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医疗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