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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哪些疾病不得从事食品作业?

黄** 黑龙江-大庆 其他咨询 2021.03.30 21:08:46 2373人阅读

患有哪些疾病不得从事食品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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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您好,关于患有哪些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作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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