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主物权和从物权与主物和从物划分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1、主物权和从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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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物权:“从物权”的对称,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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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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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者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必须依附一定的权利而存在,主物权是存在的,从物权是必须依附的,但主物权是可以转化成从物权的。
2、主物和从物的区别(
1)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2)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
3)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物权的效力有哪些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此种个别物权所特有的效力即物权的特有效力。但是,各类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又具有共同的特性,具有共同的效力。各国法律并未明示物权的效力,而仅仅是民法理论上的概括。因此,学者们在其著述中,对物权效力的解释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以至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及“四效力说”。
(一)二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有二:优先效力与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二)三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有三种,但具体指哪三种效力,却因学者见解不同而各异。有认为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排他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有认为物权的效力可以理解为物权的支配力、物权的优先力及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三)四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及物上请求权。上述“四效力说”对物权效力之概括、揭示,最臻精确、完善,可资采取。主物权与从物权有什么区别这是根据物权是否具有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能够存在的物权,也就是说,无需以其他权利作为存在的依附或者前提就可以存在,比如某甲接受朋友馈赠的一个宠物,受赠人某甲对该特定的宠物享有的所有权即是不以其他权利存在为依存的,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就不会产生这一物权,其他权利的灭失,也会导致该物权的灭失,比如前文中的某甲向某乙借钱,并把宠物抵押给某乙,那么,某乙对宠物享有抵押权,这一权利的存在必须以其借款债权作为基础和前提,因此属于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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