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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概念是什么

舒* 湖北-恩施 股权咨询 2021.03.29 13:01:27 436人阅读

股权众筹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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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
众筹,字面含义是大众筹资或者群众募资,根据国际组织(IOSCO)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公开、大众的股权融资。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情况
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北京京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止7月底,共有113家平台开展股权众筹业务。这113家平台分布于全国18个省市地区,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四个地区的平台数量最多。截至7月,全国113家股权众筹交易平台交易额达到5
4.78亿元。
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典型流程
目前公开资料披露的股权众筹典型流程是:1项目筛选2创业者约谈3确定领投人4引进跟投人5签订投资框架协议6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投资形式)7注册公司8工商登记/变更/增资9签订正式投资协议10投后管理11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项目筛选上线时,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项目筹资中确定领投人和引进跟投人不是必须的步骤,即众筹项目可以不设领投跟投制度,但我国目前多数采用领投跟投模式;项目完成后退出机制还亟待完善,除了恰当设计众筹企业组织形式,已经有对接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私募等模式。

2021-03-29 13:02:2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众筹概念里有三个重要角色:发起者,参与者,平台。发起人即有创造力,却缺乏资金支持者。参与者又称投资人,是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并且有能力提供资金支持的人。平台即连接众筹发起人和参与人的终端。众筹需要分清两个概念,一个是众筹项目(围绕人的生活,只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很多项目都可以做。无非是把社会资源配置用互联网方式做一种重新配置而已),一个是众筹平台(建议选择一个合适的领域去做细分领域重度垂直的众筹发布平台)。从出生于到风靡中国这段期间内,众筹模式呈现方式大致分为4种:第一,债权众筹:以承诺偿还本金和利息为回报方式,利用社交工具,发型债券的模式。如P2P的平台(人人贷)。第二,股权众筹,以股权和股权收益为回报的众筹。适用于初创小型公司,可以利用众筹平台做融资,从而让更多人参与,支持他创立公司。第三,回报式众筹。简单来讲就是你出资,我给你一种回报。是目前比较多,适合更多众筹项目的一种模式。包括很多细分。①凭证式众筹(出钱,兑换凭证);②产品式众筹(产品还处于筹备阶段,预计会多久上市,后期会以后来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回报。如:点名时间);③置换式众筹(出钱换服务。黑马运动会就算是置换式众筹);第四,捐赠式众筹(无偿捐助、公益类型的)。刚才提到了产品式众筹,要区分它与团购的区别。团购是已经有了产品和服务,需要一个平台发布和销售。而产品式众筹是产品还没成形或仅处于一个Idea的阶段。之所以众筹备受推崇,有着内外两层原因。1)内因:在国内众筹之所以能在很短时间就被认同,实际上反应了国内传统金融和融资模式的供给不足和竞争的不充分。众筹可以让人人都可以融资,创业,在这样内因下,在传统模式下无法融资到的人,就可以利用社会化资源完成融资,实际上众筹把实现梦想的门槛降低了。2)外因:众筹是一个趋势。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参与创业这件有意思的事情中,愿意帮助别人实现一个梦想。而众筹用互联网的方式把世界抹平了,让愿意支持别人创业的人可以有办法实现,它把创业和投资原来小众的东西大众化。也就是说,众筹实际上通过“发起人”和“参与人”两个角色,把过去创业和实现梦想的创业者及投资人的门槛彻底降低了,这就激活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众筹平台:为众筹项目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点名时间,淘梦网,众筹网,众筹天地,人人贷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众筹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与区别:1、债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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