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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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突发病去世了,A有一个儿子,A病世前2年与老婆离婚了,A还有个老妈和3个哥哥,请问A的留下的财产是怎么分配? 如果A的母亲签署放弃所有财产分配的协议书,不要所有财产的话,现在还能反悔吗?因为A的儿子带A的老妈去签协议时候,A的老妈是老人家是不知道签署这份协议的重要性,签协议的时候A的3个哥哥都是不在现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现在A的老妈什么也没有分配得到,请问还能反悔吗?
一般而言,违约的行为主要有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和迟延履行合同三种形式。一旦出现以上违约行为,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就应当以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形式追究其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找律师网指然而在选择这些责任方式时,可易知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
一,并且其它任何违约责任形式皆可转化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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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法律猫指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其
一,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其
二,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其
三,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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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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