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罪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二、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专业解答刑讯逼供过失致人死亡按故意伤害罪判刑。现如今,法律对于刑讯逼供采取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都是严厉禁止的,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正常的刑讯逼供中采取了自杀的手段,而造成死亡的后果时,执法人员是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更多关于刑讯逼供过失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专业解答刑讯逼供致死赔偿标准并不是固定的,审讯机关支付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除了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还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是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
专业解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通过暴力的手段,摧残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来获得口供进行定案,这种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专业解答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要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要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专业解答第1、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必须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规定的基本构成条件的情况下,才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第2、只有当行为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时具有伤害故意并造成伤残结果,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律师解析 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师解析 1、刑讯逼供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因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特征,行为人具有故意犯罪,至少是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 3、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刑法规定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故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刑事案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对于超过二十年依旧想要追诉的,那么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具体刑事追诉时效期间的长短,由法定最高刑来确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证据可以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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