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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公职人员,贪污200万,怎么判??

杨* 云南-楚雄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1.03.29 05:31:58 1386人阅读

国家公职人员贪污200万,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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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国家公职人员侵占2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涉嫌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是累犯的,可以缓刑,符合免除处罚条件的,一般作出有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r法律依据:r《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2021-03-29 05:33:58 回复

一、罪是什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资格,其行为特征是在故意支配下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资格,不可能构成单独的罪,但并不能改变侵吞等客观行为特征的应有属性。因此,也足可以构成与侵吞等行为特征相对应的其他犯罪。二、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能共同构成罪吗保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自由,在刑法领域中何者更为重要,是几千年刑法学家们、哲学家们、社会学家们,甚至伦理学家们孜孜以求、而在我们看来还没有最终破译的难题。一句貌似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则似乎已经接近了破译难题的门槛。然而几千年来的刑法法律史和刑法运作史告诉我们,在保护社会秩序的堂皇口号下,个人自由是极容易被忽视,甚至被粗暴的侵犯。历史上社会条件下的法外治法,法外用刑,不胜枚举,俯拾即是。撇开时过境迁的历史不言,我国刑法对此采取了何种价值选择,应当采取何种价值选择,这一问题像有的刑法学者深深指出的那样:“确实是一个深省的问题。”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何者为重,没有一个绝对的价值选择标准。某些犯罪规定只能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意味着刑法对特殊主体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个人自由的承认,但允许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又意味着向社会秩序的方向回归。但是我们还是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在量刑法定的这一鼓舞人心的口号下面,基本上是以保护社会秩序作为首先价值取向的,正因为如此,犯罪主体资格原则在刑法总则得到确立之后,在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可以进行变异改造就显得不足为奇了。尽管刑法分则中类似罪的这样规定极为少数,但令人觉察到的,刑事立法的个别规定作为一种法律精神已经影响到司法解释,例如罪、职务侵占罪,而这种司法解释的影响扩大到司法实践,就会出现诸如亲属相勾结的罪共犯等等现象。更令人感觉到,当我们的许多刑法学家们忙于为这种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和实践运作寻找“充足”的理论根据时,个人自由要取得与社会秩序相同的地位,甚至个人自由要取得高于社会秩序的地位,我们还必须耐心地假以时日依赖于整个社会的现代法治观念的更新。尽管这一过程在我国长期处于初级阶段的目前和未来将是缓慢的、长时间的,但现代法治观念下的刑法迟早要向这个方面迈进的。当然,远水解决不了近渴,在有身份犯与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资格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问题,我们否定已有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司法案例,甚至由此而引发的论证理论,是否也是为了稍微扩大个人自由的天地起到某种积极的作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免除处罚条件的、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数额较大的、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减轻处罚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罪,按照本解释关于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般作出有罪判决非国家公职人员侵占20万元的、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法律依据。《最高人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罪】公司、五倍执行、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国有公司。符合从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积极退赃:《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可以缓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避免、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涉嫌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不是累犯的、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可以从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应认定为《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真诚悔罪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是什么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职务侵占罪与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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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9 19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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