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北京法律咨询 > 延庆区法律咨询

个体户在季度末开的增值税发票超过3万,怎么办

曹* 北京-延庆区 咨询 2021.03.28 16:17:41 479人阅读

个体户在季度末开的增值税发票超过3万,怎么办

其他人都在看:
延庆区律师 税务类纠纷律师 延庆区税务类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9万元以下的,免缴增值税和地税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季度的期限是实际经营期间,年中成立的新纳税人,以实际成立日期到季度末,实际经营期间不满三个月的,按实际时间确认免税销售额。8月份成立的纳税人,免税期间是8、9两个月,免税限额是6万元,9月份成立的,只能是3万元以下的免税,如果是7月份成立的,三季度才适用9万元以下免税的限额。明白了超过限额的只能按规定税法相关规定缴纳税款,没有办法补救,如果当月知道了,可以作废发票,跨月的不可以。

2021-03-28 16:19:4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税务类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