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与《最高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这样规定的: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个月内作出
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基层人民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备案。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但是,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中止审理如何恢复审理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明确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和当事人都不得进行本案的各项诉讼行为。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主动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和当事人都不得进行本案的各项诉讼行为。从中止诉讼开始到恢复诉讼程序时止,诉讼期间中断。中止诉讼前人民和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主动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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