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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和冻结的区别?

何* 吉林-白山 债务债权咨询 2021.03.27 06:53:03 458人阅读

保全和冻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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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全和冻结的区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是保全的方法之一。
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申请财产保全多久冻结银行卡
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必须作出决定;情况不紧急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冻结决定。
人民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
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民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按照最高院的规定,冻结银行账户有期限为6个月,可以再延长3个月,也就是最长是9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03-27 06:54:0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查封冻结财产的裁定,一般可涉及到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和生效判决执行程序过程中,当保全财产的标的物涉及银行账户上资金时,实际上就存在着执行程序中的现实交付目的和诉讼保全程序中的未来预期保全目的区别;对应的区别意义在于现实交付目的即直接对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所有权,基于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实体;而诉讼保全的预期保全目的类似于对财产占有控制(处分)权利的限制,它无权改变所有权(物权)的权属状态,仅对财产的物理形态和价值予以封存,限制其变价和流转。从最后一点区别意义上来讲,对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予以查封和冻结,现实操作方面又有两个区别:一是要区别账户的功能,如一般储蓄账户和企业基本账户的区别,一般储蓄账户不具有支付工具的特定性,而企业基本账户具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结算支付帐号的特定性和唯一性,对其基本账户的查封和冻结,将会导致企业现实财务运转停滞,其效果不仅仅是财产价值未来被保全,而是企业财产和财务运营受到现实的损害,这已经完全超出了诉讼财产保全的预期目的和正当性范围;二是要区分账户上“存款”的现实性和非现实性,仅当账户上的资金现实存在时,保全裁定的财产范围和数额才是明确的对于该部分财产的限制,而账户上没有裁定所查封和冻结的“存款”数额存在时,裁定查封冻结的财产标的就不是特定数额的资金(存款)而是账户本身,如该账户系企业基本账户时,该查封冻结措施已超出对于财产的强制措施范围,而明显已构成对企业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限制,这在行政法上属于能力罚,在民事诉讼中则非法限制了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引一起财产保全异议案例加以印证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这五个措施的区别1,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3,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4,扣押,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5,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6,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7,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人民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对于保全和冻结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保全和冻结的区别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是保全的方法之一。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一、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解除财产保全。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二、申请财产保全多久冻结银行卡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必须作出决定;情况不紧急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冻结决定。人民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民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按照最高院的规定,冻结银行账户有期限为6个月,可以再延长3个月,也就是最长是9个月。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查封冻结财产的裁定,一般可涉及到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和生效判决执行程序过程中,当保全财产的标的物涉及银行账户上资金时,实际上就存在着执行程序中的现实交付目的和诉讼保全程序中的未来预期保全目的区别;对应的区别意义在于现实交付目的即直接对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所有权,基于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实体;而诉讼保全的预期保全目的类似于对财产占有控制(处分)权利的限制,它无权改变所有权(物权)的权属状态,仅对财产的物理形态和价值予以封存,限制其变价和流转。从最后一点区别意义上来讲,对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予以查封和冻结,现实操作方面又有两个区别:一是要区别账户的功能,如一般储蓄账户和企业基本账户的区别,一般储蓄账户不具有支付工具的特定性,而企业基本账户具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结算支付帐号的特定性和唯一性,对其基本账户的查封和冻结,将会导致企业现实财务运转停滞,其效果不仅仅是财产价值未来被保全,而是企业财产和财务运营受到现实的损害,这已经完全超出了诉讼财产保全的预期目的和正当性范围;二是要区分账户上“存款”的现实性和非现实性,仅当账户上的资金现实存在时,保全裁定的财产范围和数额才是明确的对于该部分财产的限制,而账户上没有裁定所查封和冻结的“存款”数额存在时,裁定查封冻结的财产标的就不是特定数额的资金(存款)而是账户本身,如该账户系企业基本账户时,该查封冻结措施已超出对于财产的强制措施范围,而明显已构成对企业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限制,这在行政法上属于能力罚,在民事诉讼中则非法限制了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引一起财产保全异议案例加以印证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这五个措施的区别1,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3,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4,扣押,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5,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6,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7,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人民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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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5 888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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