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
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
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
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本案小孩在10周岁以下,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被告无抚养女儿的基本经济能力,也不足以证明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原告所提探视中的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专业解答不可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为探视权遭到侵犯,抚养责任就消灭。不让探视孩子,可以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
专业解答拥有抚养权不意味着可剥夺对方探视权。离婚后,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不得拒绝另一方探望。探望权是父母与子女间固有的身份权利,受法律保护。即便子女被一方直接抚养,仍是双方共同子女。因此,不得阻碍对方探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除非存在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特殊情形,如虐待孩子,方可依法终止其探望权。
专业解答当事人拒绝探视子女,不得拒绝支付抚养费。探视权和抚养费是两个独立的概念。若探视受阻,应友好协商,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判决的个人或单位,法院将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专业解答婚姻结束后,无子女监护权一方与子女的接触频率,受双方事先达成的共识或法院裁决书约束。根据法律,探视权的形式和时间可双方协商,若协商无果,则遵循法院裁决。双方应尊重彼此权益,确保子女在合理范围内与双方保持联系,促进其健康成长。
专业解答当事人拒绝探视子女,不得拒绝支付抚养费。探视权和抚养费是两个独立的概念。若探视受阻,应友好协商,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判决的个人或单位,法院将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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