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情形),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者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我觉得你可以要求一定的精神赔偿。
你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有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人办理丧葬事务而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这些项目的计算都是有严格的规定,还要根据受害者的户口、工资等情况。追求事实和真相,但更注重证据和细节,如果证据不足,我们的权益很难很好的得到保障;而细节更是关系我们的切身利益。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了解,为了保护你的隐私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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