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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债权,优先股权,普通股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都有股权有权就会有股东,那么如果公司的股东要将股份进行转移的话,其他的股东是否有优先认股权?普通股股东有优先认股权,优先认股权是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给予其在指定期限内以规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股的权利。该权利产生的目的在于保证原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控制权不因资本的增加而受到削弱。优先认股权可以转让、买卖,也可以放弃。买卖优先认股权的价格,由股票市场上该种股票的价格、新股的发行价格和认购一股新股所需的优先认股权数三个因素决定。优先认股这种权利可以分为两类:1、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当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如果是一个普通的股东要想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的话,里面的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认股权,当公司在进行增资发行新的股票的时候,公司里面的其他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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