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就是对再婚主要的问题的解释。
1、复杂的控制关系为关联企业转移、隐匿资产提供空间
关联企业的控制管理日趋一体化,从上下游产业的关联交易、相互担保,发展到所谓的资金调度一体化。由于关联企业内部复杂、多重的控制关系,使关联企业的资产转移、资金调度隐蔽且极不规范,这为关联企业转移、隐匿资产,欺诈破产,逃避债务提供了空间,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债权人之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关联债务、担保充斥,给资产清理带来困难
关联债务、担保问题突出,是关联企业破产区别于一般企业破产的一个重要标志。其涉及的范围广泛、关系复杂、交易频繁、数额巨大,不仅操作透明度低,毫无制约,而且利润操纵的现象明显。以国际破产案件为例,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的80为担保债权,其中绝大部分是国际为其关联企业的担保,而国际对其关联企业的债权也占其资产的相当部分。
3、出现“壳公司”,及跨国关联企业
出于避税、规避监管等目的,在关联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壳公司”现象。“壳公司”一般是指只具公司形式,由实际控制人而非名义股东出资,被实际控制人绝对控制的公司。
此外,关联企业跨国发展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如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用以投资设立或收购境内相关企业,并择机在境外上市。随着关联企业中“壳公司”、离岸公司的出现,使关联关系更为隐秘,资金转移流向更为复杂,给破产案件的审理带来难度,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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