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贴: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不满60岁基本丧失劳动本领,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不满50岁基本丧失劳动本领,无固定收入者。
(三)娃儿(包括遗腹娃儿、养娃儿、前妻或前夫所产娃儿)不满16岁或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本领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岁或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本领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贴准则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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