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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多的标准能按百分之五
根据《敲诈勒索罪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敲诈勒索罪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二千元。地方上,因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起点数额略有差异。最高院对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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