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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拿刀将男友甲刺伤,甲立刻放出血,乙立即送走,甲拒绝,甲立刻送

母** 河南-鹤壁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1.03.13 20:49:06 313人阅读

甲拿刀将男友甲刺伤,甲立刻放出血,乙立即送走,甲拒绝,甲立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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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形态的界定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通过你提供的信息还不能判定甲出于何种罪过。如果最终根据客观情况,被为“故意罪”,且对其男友的死亡结果持希望而非放任的态度,属于犯罪既遂;若持放任态度,没有犯罪形态之说,只有构不构成“故意罪”之说。若被为“故意伤害罪”,在其男友受伤时已经为“犯罪既遂”,之后的死亡为加重结果。若被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根本不存在犯罪形态的问题。

2021-03-13 20:5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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