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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 住所发生变更未通告公安部门会怎么处理

王** 广东-茂名 取保候审咨询 2021.03.11 18:26:33 443人阅读

取保候审期间, 住所发生变更未通告公安部门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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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视情节做出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的决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021-03-11 18:27:3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在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无权扣押或变卖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但是,如果该“财产”是与案件有关的赃物等证据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扣押;如果该“财产”是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但变卖、拍卖的价款应由公安机关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第二百三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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