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不会没收家属财产,除非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家属与之共同犯罪。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只限于犯罪嫌疑人自身,不会涉及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1、非吸不会查封家属财产,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只限于犯罪嫌疑人自身,不会涉及家属,但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家属与之共同犯罪的,家属的相关财产也会被查封。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不论是什么罪,凡是罪犯违法所得属于被害人的一律返还被害人,找不到被害人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法》对此有明文规定。
《刑法》对犯罪违法所得的处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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