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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修正案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
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
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
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
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2021-02-24 11:54: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