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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纠纷,公证处可以公证吗

刘** 江西-抚州 公证咨询 2021.02.22 07:43:33 353人阅读

房屋分割纠纷公证处可以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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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办理。
第一步:当事人准备材料。
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关键提示: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关键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关键提示: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也会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
第四步: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2021-02-22 07:44:3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3.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  4.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  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陕西房屋过户纠纷状告对方哪个管辖这一问题,解答如下: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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