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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第三次撤回补充侦查的期限是怎么计算的

任** 湖北-武汉 刑事诉讼咨询 2021.02.19 11:47:03 355人阅读

检察院的第三次撤回补充侦查的期限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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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不存在
第三次退回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到
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2021-02-19 11:4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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