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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处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

薛** 西藏-山南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17.02.28 22:41:52 133人阅读

我的朋友是在上个星期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但是车子什么的都被交警扣走了,事情也是没处理完的,那么关于交通肇事处理期限怎么规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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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报警的受理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事后报警时应记录在案,并立即赴现场处理。对于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而是在事后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警部门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扣押与事故有关物品的期限: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检验与鉴定交通肇事处理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约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六十日。

2017-02-28 22:4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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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这就是关于交通肇事处理期限的相关法律解释,希望您能满意

2017-02-28 22:5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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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管部门可暂扣道路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交警要向当事人开具暂扣物凭证。
  被交管部门暂扣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驾驶证扣留期限为20天。需要交通肇事处理期限延期的,要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20天。

2017-02-28 22:4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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