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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号至10月1日共同贪污12万

冯** 内蒙古-赤峰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1.02.16 09:14:11 499人阅读

2016年5月2号至10月1日共同贪污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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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万,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21-02-16 09:1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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