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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会保护个人信息,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为他保守秘密。这种保密义务,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有可能贯穿刑事诉讼活动始终,甚至延续到刑事诉讼结束之后。对证人的身份和作证行为,只可能在侦查、阶段为其保密,一旦到了审判阶段,即无法为其保密。这是因为,在我国,证人不能匿名作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四十九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21-02-12 09:40: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