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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需要什么手续,账务,税务怎么处理
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以前年度的折旧不需要调整。二、说明。1、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有些经济业务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例如,坏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余价值、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收入确认,等等),因而需要根据经验做出估计。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2、《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3、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在未来适用法下,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财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保留原有的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并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再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的具体处理例:ABC公司有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始价值为84000元,预计使用寿命为8年,净残值为4000元,自20×4年1月1日起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8年1月,由于新技术的发展等原因,需要对原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做出修正,修改后的预计使用寿命为6年,净残值为2000元。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税法允许按变更后的折旧额在税前扣除。ABC公司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如下:1.不调整以前各期折旧,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2.变更日以后发生的经济业务改按新估计使用寿命提取折旧。按原估计,每年折旧额为10000元,已提折旧4年,共计40000元,固定资产净值为44000元,则第5年相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如下表:固定资产84000减:累计折旧40000=固定资产净值44000改变估计使用寿命后,20×8年1月1日起每年计提的折旧费用为21000元[(44000-2000)÷(6一4)]。20×8年不必对以前年度已提折旧进行调整,只需按重新预计的尚可使用寿命和净残值计算确定的年折旧费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 21000 贷:累计折旧 210003.附注说明。本公司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始价值为84000元,原预计使用寿命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4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新技术的发展,该设备已不能按原预计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本公司于20×8年初变更该设备的使用寿命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2000元,以反映该设备的真实耐用寿命和净残值。此估计变更影响本年度净利润减少数为8250元[(21000一10000)×(1一25%)]。
您好,关于企业能自行变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从会计准则的要求来说,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企业选择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也对缩短年限的条件作了明确,只要不出现细则规定的两条,是不能变更的;即使需要变更,也要到主管税务备案批准。1.会计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2.税法方面 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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