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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适用审理期限

魏** 广西-百色 其他咨询 2021.02.11 07:14:00 370人阅读

哪些情形不适用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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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2021-02-11 07: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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