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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自由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应由A承担,因A诉讼时已满十八岁,且有经济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延期给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坚持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身体权行为,应责令加害人给予赔偿。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及其他费用损失的,应予全部赔偿。(2)对于难以确定损失价值的身体损害,应当参照相当的标准确定适当的赔偿标准。例如,损害、利用尸体而未经死亡公民近亲属同意的,可以比照正常使用尸体的标准,适当提高标准予以赔偿。非法拘禁公民的,可以比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标准,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需要法官在诉讼中酌情裁量。(3)侵害身体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身体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该规定,提出了几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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